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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章 铸刑于鼎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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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被庐之法”强调扶助公室,加强君主权力,同时还注意吸纳人才,任贤尚能。

襄公去世后,卿族势力大涨,尤其以赵氏为首一家独大。赵盾执政后,制定了“赵宣子之法”。

这部律法除了是法则,更像是赵盾的施政纲领。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:

1.制事典——制定办事章程、条例、守则等。

2.正法罪——制定刑罚律令,做到有法可依。

3.辟刑狱——清理积案,明确规定狱案不得拖延,悬而不决。

4.董逋逃——把在逃的罪犯抓捕归案。

5.由质要——规定交易要用契约合同,财物出入往来要有账目为凭证。

6.治旧洿——把不合用的旧条文删除。

7.求秩礼——遵从等级制度,不准僭越。

8.续常职——任贤用能,淘汰无能平庸之辈。能者上,不能者下。

9.出滞淹——不拘一格选拔人才,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。

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,它一反从前维护君权的惯例,确定以卿族为主体的政治体制,开创了异姓专权的先河。

赵盾死后不久,晋景公即位。为了巩固君权,景公命士会聘问周王室,向周王室学礼归来后修订新法,后世称“范武子之法”。

这部律法修好后,赵盾制订的“赵宣子之法”自动废除。“范武子之法”的具体内容已失传,依据当时的环境,应当是依照“被庐之法”,参考周礼而定。

从晋灵公、成公、景公到厉公,公室与卿族的矛盾公开化白热化。以厉公被弑为结局,两者的争端终于缓解。

晋悼公执政后,大力扶助公室,对卿族则济弱削强。为此,他命士渥浊为太傅,命其修“范武子之法”,又使右行辛为司空,使修“士蒍之法”。两部法典均为加强君权而作,除此之外,还增加了以下内容——

议定国家大事,任命百官,培育大夫嫡子,选用贤良,提拔旧臣子孙;补赏前朝的有功之臣,停止严厉的刑罚,大赦囚犯,对嫌疑犯予以宽免。

录用有德之人,救济鳏夫寡妇,起用被废黜不用的贤才,抚养老人儿童,抚恤孤儿残疾;年过七十的老人,悼公亲自接见,敬称他们为王父。

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举措,缓和了公室与卿族的矛盾,君臣上下和谐,难得安定。

可惜,晋悼公年少有为却英年早逝。他走后,其子平公幼年执政,由中行偃摄政。待其亲政后,无心政事,沉迷酒色。卿族势力再次占据上风,公室再次回到弱势。

灭门栾氏后,范宣子(即士匄)制定了成文法,即“范宣子刑法”。其内容虽已失佚,依据当时的政治格局,此法很可能以确立卿族的合法性为主旨。一些专家猜测,此法很大可能会参照“赵宣子之法”,体现卿大夫的政治诉求。

从前是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,法律条文掌握在贵族手中,百姓不知具体内容,更无人知晓刑罚的轻重。尺度由执法者掌握,可以任意东西。这样一来,百姓就会惶恐不安,乖乖听话不敢造次,对统治者俯首贴耳。

所以,把刑法铸鼎,便是将律法公之于众,意义非同凡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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